'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成果,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治“四风”问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工作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值班值守等。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酒类。
'第四条 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得饮酒。
'第五条 外事活动和商务接待活动,严格按照省、市外事接待、商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格实行“三个一律”处理:一律先免职、再处理;一律进行“一案三查”,既严查当事人的违规违纪问题,又严查单位党组织及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严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抚州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