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3-06-24 | 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抚府发〔2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2号),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项目为抓手,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关键,着力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和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5年,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超5亿元、超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达到5家、10家、50家以上,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培育3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争创70个以上全省知名品牌;辐射带动农户60万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户均增收5000元以上。到2015年,实现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翻一番,达到400亿元;到2020年,努力实现再翻一番,达到800亿元。
    二、工作重点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品牌市场为纽带,通过同行业间的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和承包等形式,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尽快成为省内外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优势龙头企业裂变扩张,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同类企业或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建设一批产业集中度高、关联度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面广的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集群,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大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动上市进程,着力培育3家龙头企业上市。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紧紧围绕龙头企业集群发展、企业科技进步、产业链延伸完善、基地标准化生产的要求,紧密结合优质稻、南丰蜜桔、太空白莲、麻鸡、生猪、特种水产、食用菌、烟叶、茶叶、毛竹、油茶、蔬菜、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加快推进以南丰蜜桔、毛竹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以崇仁麻鸡为主的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以粮食、畜禽、水产品为主的省级农副产品加工示范区建设。培育壮大一批与高产创建、标准化生产基地、健康养殖基地有效对接的大型龙头企业,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力和服务功能,提升优势主导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和“专业乡镇”。强化基地建设,扶持建设一批具有我市特色的优势农产品集中区和产业强县。
    (五)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切实把品牌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引导龙头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出口目标国和地区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农产品,提高产品档次。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字号”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力争在全市形成5个以上产品销售规模大、国内外市场知名度高的统一品牌。紧紧围绕“生态抚州、绿色农产品”的定位,进一步完善品牌建设规划,创新品牌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好南丰蜜桔节、广昌白莲节等展示平台,积极参与各类名优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丰富“抚”字牌农产品内涵,提升品牌价值。
    (六)加快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特色农产品原产地生态环保、产品天然绿色优势,制定农产品销售营销战略,积极构建覆盖“长三角”地区、辐射“珠三角”地区的农产品销售网络。加快建设粮食、蔬菜、果品、茶叶、畜产品、水产品、中药材、花卉苗木等区域性产地专业批发市场,建立健全监测机制,适时发布供求信息,科学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支持龙头企业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抚州名优农产品营销网络,在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销售专区,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销售专柜。积极培育市场营销主体,加快形成企业、协会、营销大户、运输队伍、农民经纪人相联合的农产品营销网络。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重点加强保鲜、运输、仓储、配送、服务五个关键环节的能力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健康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市财政要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使用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要求,重点用于企业贷款贴息、标准化生产、原料基地建设、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产品认证、优质农产品品牌推介补助和表彰奖励等。各县(区)要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对能够带动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形式,对龙头企业的融资进行担保,助推龙头企业稳健发展。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力度,加强政银企合作,积极搭建龙头企业融资平台,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政策宣传及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抗风险能力强和诚信度高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龙头企业所需的季节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可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解决抵押难问题。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和奖励。加快建立农业产业化信贷担保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九)加大整合支农资金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项目,积极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各种农业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资金跨部门整合,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入,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力。
    (十)提高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加快农业产业化科技创新步伐,引导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提升农产品加工业的整体科技水平。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在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的安排上,积极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要按规定落实减免税政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产品初加工一般纳税人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农业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和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的专门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理顺工作职能。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证照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国土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计划指标,优先为龙头企业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在土地用途与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引导农户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经营、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供电部门对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执行普通工业电价;龙头企业创办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以及在贫困县内兴办的农村粮食加工业用电,根据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时,减免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