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民企微窗】抚州市检察院发布涉非公经济典型案例(三)
来源: | 作者:抚州市工商联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1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抚州市某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抚州市某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6年底在甘坑林场上坊村周坊组“里科”、“外科”等山场带状清山整地造林,经江西省山和林业工程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现场勘验,采伐林地面积13.89公顷,采伐蓄积66.3立方米。

20163月,被告单位抚州某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印发了东乡基地三年发展规划,提出要在公司承包的位于东乡区甘坑林场及小璜镇等地的林地上开展湿地松及中药材的种植计划。201610月份左右,作为被告单位林业开发工作负责人的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印发的东乡基地三年发展规划要求,雇请吴样华自带挖机对公司承包的甘坑林场上坊村周坊组“里科”“外科”“老虎岩”山场进行带状清山整地。由于山场的树木茂盛阻碍清山整地进程,被告人余某某又雇请黄金龙负责对清山整地区域的林木进行砍伐,并承诺砍伐的林木折抵黄金龙的工钱和运费等。后黄金龙便雇请了4名贵州籍民工对“里科”、“外科”、“老虎岩”山场林木实施砍伐。经江西省山和林业工程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现场勘验,“里科”、“外科”、“老虎岩”山场林木种类为天然林,采伐林地面积13.89公顷,采伐蓄积量66.3立方米(其中“老虎岩”山场经东乡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查,采伐面积19.6亩,采伐蓄积13.98立方米,20161212日东乡县林业局已进行行政处罚)。


【诉讼经过】


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39日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抚州市某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